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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山人壽勞資爭議,大法官釋憲:保險業務員未必受勞基法保障
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6-10-23 08:39 AM 編輯保險業務員算不算勞工?大法官解釋這樣說...
2016-10-21 17:49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╱即時報導
保險業務員幫保險公司拉保險,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有無勞動契約?
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,解釋指出,「應視勞務債務人(保險業務員)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,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,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。」
南山人壽沒有幫2184名保險業務員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,2012年遭勞工保險局裁處10萬元罰鍰,南山人壽打行政訴訟;行政法院認為,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有「從屬性」關係,雙方是勞動契約,保險公司應幫保險業務員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,判南山人壽敗訴定讞。
南山人壽聲請大法官解釋,並拿出另一件普通法院民事庭的定讞判決;民事庭法官認定,保險業務員擔任保險業務代表期間,與南山人壽不具經濟上、人格上及組織上從屬性,保險業務員並非保險公司的受僱勞工。南山人壽主張,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見解歧異,懇請大法官統一解釋。
大法官今天作出統一解釋,解釋文全文如下:
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,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,應視勞務債務人(保險業務員)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(包含工作時間),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(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)以為斷,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。
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。記者林志函/攝影
大法官釋憲 保險業務員未必受勞基法保障
LTN 2016-10-21 17:59
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南山人壽勞資爭議有重大發展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40號解釋,認為保險業務員未必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,不少法界人士認為,本案釋憲結果對資方有利。
南山人壽勞資爭議有重大發展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40號解釋,認為保險業務員未必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。圖為第二屆唐獎舉行頒獎典禮時,南山企業工會到場外抗議。(資料照,記者簡榮豐攝)
大法官指出,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基法的契約關係,須檢視業務員能否自由決定工作時間等勞務給付方式,並自行負擔能否招攬到保險的業務風險,因此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,須由個案認定。
本案起因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和南山人壽公司之間,對於彼此是否成立勞基法的契約關係有不同意見,另外,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對勞資雙方契約關係的法律見解,也存在重大爭議,民事法院傾向支持資方,認為資方和公會之間不成立勞動契約,行政法院則偏向勞方,認為成立勞動契約,南山人壽公司遂聲請釋憲,希望大法官統一解釋。
南山人壽勞資爭議,大法官釋憲:保險業務員未必受勞基法保障
林宥辰 2016年10月21日 21:40
南山人壽因勞資爭議,聲請大法官釋憲。圖為南山人壽工會罷工。(資料照,曾原信攝)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1日下午做出釋字第740號解釋,認為保險業務員未必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,讓南山人壽的勞資爭議有進一步發展。有法界人士認為,此案對資方較有利。
南山人壽工會於9月22日召開記者會,表示自從潤泰集團進駐南山人壽之後,三萬名業務員便不斷遭受資方施壓,約有4萬名新進人員必須放棄任何有關勞保、健保、勞退及就業保險等權益的合約外,資方還進一步對工會幹部、會員提出多項民事與刑事訴訟,工會與公司溝通多年未果,反而變本加厲。
南山人壽工會罷工,南山人壽工會指出,公司三度以每半年調高資深區經理業績考核標準,根本是強逼退老員工。
南山人壽申請釋憲,大法官釋憲後,認為保險業務員未必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。圖為南山人壽工會罷工。(資料照,曾原信攝)
大法官21日釋憲指出,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基法的契約關係,須檢視業務員「能否自由決定工作時間等勞務給付方式」並自行負擔能否招攬到保險的業務風險,因此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,須看個案決定。
另外,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對勞資雙方契約關係的法律見解,也有爭議存在,民事法院傾向支持資方,認為資方和工會之間不成立勞動契約,行政法院則偏向勞方,認為成立勞動契約。南山人壽公司聲請釋憲,希望大法官統一解釋。
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,目前同仁已密切掌握相關情況,最大的問題是勞雇雙方究竟是「雇傭」還是「承攬」關係,在大法官釋憲後,會做進一步的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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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意味著退休金的給付/國民年金,bye bye ?
看來法律是站在財團那邊的! 當保險業務員好危險 {:33:} 保險業務員平常做壞事 騙人買垃圾保單
這叫報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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